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世轩、李红娜: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二人及闫东升、楚慧可、吴少铎、押向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豫1081民初字第768号),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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