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刚、田秋红诉你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8)豫1081民初835号,(2018)豫1081民初836号】两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民二庭巴法官、魏法官 电话:0374-8351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