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苏苑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8豫1081民初87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巴秋鸽 电话:8351065
邮寄样报地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二庭
邮政编码:461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