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延军诉王春旗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18-04-11 14:50:0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春旗:
本院受理原告樊延军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该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 四 月 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晓霞 185*****
原 告:樊延军 139185*****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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