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富思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王喜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4-27 09:09:2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喜亭: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富思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8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92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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