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振虎: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富山煤业有限公司诉陈红举及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补偿原告款306.38万元,二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付违约金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五 月 十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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