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017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伟酒后在禹州市张得镇奥通加油站附近,对在此执行公务的禹州市公安局民警武某晓、辅警王某、刘某进行威胁、殴打。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武某晓、王某、刘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三名被害人医药费共计3000元,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伟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市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苏某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