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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审结盛某伟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犯罪案

发布时间:2018-05-21 15:13:48


经审理查明:2016427日,被告人盛某伟伙同魏某刚(另案处理)在禹州市陶瓷城住处对面的四楼办公地点预谋后,为参加“长葛市2015年大中桥梁施工及监理项目”的投标报名,魏某刚指使盛某伟用盛某伟的照片让他人伪造并购买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师张某军的身份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去参加“长葛市2015年大中桥梁施工及监理项目”的开标,被樊某发当场实名举报。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盛某伟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盛某伟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盛某伟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盛某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查获的虚假身份证一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一本、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本,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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