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孙永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轩翠玲款70000元,被告曹旭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永冰(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日,住禹州市无梁镇刘庄村1组。);被告曹旭峰(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6日,住禹州市无梁镇曹楼村7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松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有福21877.99元。二、限被告吕保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有福29170.65元。被告赵松营(男,生于1960年3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花石镇白南村15组);被告吕保川(男,生于1965年11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花石镇白南村14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3、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朱应伟借款1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从2015年2月28日起以本金18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李豪彦、方国军对上述借款1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赵小红(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6日,住禹州市第一汽车站家属院);被告李豪彦(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5日,住禹州市磨街乡尚沟村8组);被告方国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1日,住禹州市红星路省钧州机械厂家属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4、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文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并应自2014年5月28日起按双方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至清偿之日;二、被告潘高垒、王永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文星(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2日,住禹州市火龙镇马寨村4组。);被告潘高垒(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20日,住禹州市浅井乡张垌村6组。);被告王永星(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5日,住禹州市滨河路2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