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安俊峰、安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被告河南诚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申请对原告提交的2016年3月18日《单位保证书》上的“河南诚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个人保证书》上的“杜建业”三字和指印的真伪2申请对原告提交的2016年3月18日《单位保证书》上的“河南诚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印迹、“杜建业”三字及指印与该份证据上其他手写字迹是否为同一时间形成。我院公告通知你们来选择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事项,你们未到庭,经申请方与被申请方抽签选定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此案的鉴定机构,如你们对此机构有异议,请于接到公告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