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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明岐诉禹州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23 16:31:3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禹州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明岐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914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92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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