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天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豫1081民初17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王天峰偿还有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永刚垫付的抢救费用共计1332.79元,请求判令被告王天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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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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