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军平:
本院受理原告温建旗诉你及杨国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军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建旗货款6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一 八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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