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治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平安货款112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一 八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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