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永生、杨瑞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9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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