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禹州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王宏伟偿还原告货款62344.9元及违约金,被告禹州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六 月 四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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