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丰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永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丰之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一 八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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