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借煤矿复工、验收之际,大肆收受贿赂,结果将自己送进监狱。近日,禹州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陈某系禹州市安监局原副局长。2006年3月初,陈某任副局长不久,即担任该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组组长,负责对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后的复工复产工作进行验收。期间,在某煤矿井下验收时,该矿矿长李某趁黑将一信封塞到他手中,并请他照顾使煤矿的验收顺利过关,几经推脱后,他心惊肉跳的将信封装进衣兜里。回到家里以后,陈某发现信封装有现金5000元,便连忙小心地放到家中的抽屉里,过了一段时间见平安无事,又把钱存入银行。
尝到甜头后,陈某以为自己终于找到了一个发财的门路,遂在此后的工作中,每逢下煤矿检查,陈某必积极参加并亲自带队,凡给其“意思”的均高抬贵手、一路绿灯,不给其“表示”的则横挑鼻子竖挑眼、从严“整治”。自 2006年3月至2009年5月,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禹州市辖区内31家煤矿企业的矿长或负责人的贿赂35次,并为他们谋取利益,贿赂款共计133000元。
2009年7月1日,禹州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被告人陈某在对煤矿安全检查、验收时收取贿赂的行为,遂依法展开侦查,并将陈某通知到许昌市检察院进行询问。经政策教育,陈某主动供述了收受李某等三人贿赂共计21000元的犯罪事实。被刑事拘留后,陈某又供述了其收受杜某等32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某归案后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侦查、诉讼期间,其积极悔罪,并退出全部赃款,亦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即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