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缺诉李泽选、李克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6-04 08:37:5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泽选、李克选:
本院受理原告张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泽选、李克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缺煤款22450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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