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楚浩诉禹州市瑞龙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6-11 12:24:2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瑞龙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楚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4上午9: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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