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培芳: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冬洋、张彩红、郭亚广、吴培远、张胜利、赵晓鸽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七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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