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辉诉姜佳佳、苏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6-20 09:04:0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佳佳、苏海锋:
本院受理原告连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 0374-835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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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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