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乐诉禹州市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6-19 09:14:1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 0374-8351099
本公告同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网登载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豫公网安备 411081020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