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尹二超:
本院受理原告马少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尹二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少锋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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