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毒品犯罪高频多发,如何有效地割除“毒瘤”带给社会的“痛”?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470件,判决毒品犯罪分子6113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38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87人。
城中租房大肆制毒
2015年2月25日,方培祥从广东省陆丰市来到湖南省郴州市,与李泽曼(已判刑)商定共同出资在郴州市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由方培祥负责制造,李泽曼负责贩卖。方培祥回到陆丰市购得制毒原料,于同年3月初将原料及制毒工具带至郴州市,并指使李泽曼选定制毒地点。李泽曼租赁了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商业大道的一间房屋,并按方培祥的要求购买了部分制毒工具。随后方培祥在该租房内制造毒品,并将经过粗加工的毒品带回郴州市某小区的租房内进行提纯。2015年3月26日,公安民警抓获方培祥,查获甲基苯丙胺成品、半成品共计10398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培祥为牟取非法利益,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方培祥提起犯意,购买制毒原料,直接制造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方培祥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城市住宅小区大肆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其虽有坦白情节且所制造的毒品全部被查获,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方培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罪犯方培祥已于2017年8月2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制造毒品犯罪有抬头趋势,过去毒品的主要来源是境外流入,现在有往“内产内销”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对于制造毒品犯罪,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打击制造毒品犯罪,就是打击源头,其意义重大。打击制造毒品犯罪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的管控,从根本上扼制毒品犯罪产业链。从本案还可以看出,制造毒品的场所已经由农村等边远地区向城市的中心区域转移,犯罪分子选择在人员密集场所制造毒品,社会影响力更恶劣,打击抓捕难度更大,有关部门在加大巡查力度的同时,要充分发动群众,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
少年吸毒致幻杀人
彭杨龙自16岁左右开始吸食毒品,其身体及心理发育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并于吸食毒品2年后开始出现行为异常。2014年至2015年间,彭杨龙两次在郴州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0月25日上午,彭杨龙从位于宜章县梅田镇梅商街的家中出来,在街上卖刀的摊位购买了一把杀猪刀。彭杨龙走到某超市门口时看见了被害人(一名成年流浪男子),因产生幻觉,认为被害人侵犯了其母亲,遂右手持杀猪刀朝被害人颈部、背部等部位多次砍击,导致被害人当场倒地死亡。作案后,彭杨龙离开现场回家,后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经医学鉴定,被告人彭杨龙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杨龙持杀猪刀在公共场所杀害被害人,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彭杨龙系长期吸毒人员,经医学鉴定,彭杨龙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案发后,彭杨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彭杨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会严重摧残人的身体,会破坏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和新陈代谢并导致多种疾病,吸毒对于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大,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很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吸毒引发的,青少年涉毒已经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重视。本案被告人从16岁开始吸毒,吸毒两年后就出现精神、行为失常的现象,虽然经过治疗,但治疗效果不佳。吸毒对青少年神经系统的损伤是不可逆转的,一旦染上毒品,后果不堪设想。本案被告人因吸毒,年纪轻轻就走上犯罪的道路,令人感到惋惜。该案对广大青少年有深刻的警示意义,一定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逃避检查“毒驾”伤人
聂定华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28日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5月22日凌晨,聂定华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午8时许,聂定华无证驾驶一辆蓝色越野车非法搭载数名乘客往返洪江市黔城镇与怀化市鹤城区,共收费100余元。当天19时30分许,聂定华驾车到黔城镇古城路从王平(另案处理)处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后在车内吸食了毒品海洛因。20时许,聂定华沿黔城镇芙蓉路的直行车道返家,发现前方路口红绿灯下有交警检查,决定变道驶入左转弯车道,闯红灯掉头逃离。在路口执勤的交警段祖连和申自良见状,命令聂定华停车接受检查。聂定华减速掉头时,段祖连快步上前到驾驶室车窗旁命令聂定华停车。聂定华驾驶车辆假装缓慢靠右行驶,段祖连抓住车窗,持酒精测试仪欲对聂定华进行检查时,聂定华突然加速往左前方行驶,段祖连躲闪不及,用手攀抓驾驶室的车窗,大声命令停车。聂定华继续加速,段祖连被拖拽倒地,腿部被碾轧。22时许,公安民警在洪江市双溪镇找到聂定华的母亲梁博玉,用梁博玉的手机联系聂定华,聂定华经公安民警劝说,同意到双溪镇大桥找民警投案,聂定华去约定地点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5月29日11时许段祖连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定华无机动车驾驶证且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警段祖连责令其停车接受检查时,为逃避责任、抗拒检查,明知加速行驶可能会造成抓住其车窗的段祖连摔下受伤,不计后果加速驾驶,致使段祖连摔在地上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聂定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聂定华吸食毒品后驾车闯红灯抗拒交警检查,并将执勤交警段祖连碾轧致死,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鉴于聂定华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聂定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由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俗称“毒驾”)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因“毒驾”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一直屡见不鲜。本案被告人曾因吸食毒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但他不知悔改,竟变本加厉,吸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业务,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本案是聂定华“毒驾”后为逃避交警检查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致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察死亡,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力极其恶劣,依法本可以适用死刑,但鉴于聂定华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理。本案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吸毒本已是错,“毒驾”更错,“毒驾”后再犯罪,更是错上加错。
藏匿毒品当日被抓
2017年9月13日8时许,周依婷的朋友刘汝帆(另案处理)将他从广西购买的用棕色麻袋装着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带到被告人周依婷家中,并从麻袋内一个塑料袋里拿出一小包氯胺酮与项笑琳(另案处理)、周依婷共同吸食。后刘汝帆将毒品氯胺酮放置在周依婷家中卧室床下并让周依婷保管。当晚,周依婷乘坐刘汝帆的车外出,见到刘汝帆、项笑琳3次贩卖氯胺酮给他人。22时许,公安民警在益阳市赫山区七里桥附近将被告人周依婷抓获,23时许,在周依婷家中搜查出刘汝帆存放的毒品疑似物308.6克,经称重,净重303.62克,从中检验出氯胺酮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依婷明知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而为他人窝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被告人周依婷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窝藏毒品罪判处周依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本案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典型意义
氯胺酮是一种新型毒品,近年来在年轻吸毒人群中流行。氯胺酮对人体的危害极大,会引起吸食者的膀胱萎缩,正常人憋尿的量大约是300毫升,而长期吸食氯胺酮的人憋尿的量还不到10毫升。本案被告人年纪轻轻就吸食氯胺酮,虽然还没有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但是她为朋友窝藏毒品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虽然她只窝藏了一天毒品,时间并不长,但犯罪后果却是很严重的,因为她的行为客观上为他人贩卖毒品行为提供了帮助,应当受到刑法追究。不仅窝藏毒品构成犯罪,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同样构成犯罪。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保持着高压打击态势,毒品不能沾,沾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私车”受雇跨省运毒
2017年3月27日,刘映登受程天保的雇佣,驾驶一浙江牌照长安牌白色小汽车从湖南省安化县出发去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买毒品,程天保从甲子镇的李林手中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刘映登明知程天保购买毒品,仍帮其开车将毒品运回湖南安化。2017年4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映登搭载程天保及购买的毒品经过湖南省溆浦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此车上查获程天保购买的毒品,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有甲基苯丙胺净重495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80余粒净重58.8827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映登明知甲基苯丙胺及片剂是毒品,仍然驾驶车辆从广东运输数量巨大的毒品至湖南,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刘映登受程天保的雇佣驾驶车辆运输毒品,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映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映登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私家车”数量增加,贩毒人员经常以“私家车”为掩护,或物色“私家车”运输毒品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人们应当高度警惕,不要轻易借车给他人使用,也不要为了贪图些许报酬,而帮助他人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是重罪,一旦从事了运输毒品犯罪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本案被告人刘映登受贩毒人员的雇佣,跨省运输巨大数量的毒品,虽然其系从犯,认罪态度也好,但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映登为了贪图毒贩的“租车费”,走上了犯罪道路,最终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记者观察
厉行禁毒 严打毒犯
从湖南省三级法院审判情况看,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出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判决毒品犯罪分子人数均持续增长态势,其中容留吸毒犯罪持续高发,毒品引发的次生危害不断增大,新型合成毒品案件所占比例迅速上升等特点。
针对当前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和上述特点,湖南高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突出打击重点。为配合禁毒专项行动,湖南法院集中力量对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多发势头,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在犯罪类型上,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和走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和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在严惩对象上,对具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依法严惩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在刑罚手段方面,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以及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或者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亦严格限制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罪犯的减刑条件,并对严重毒品罪犯的假释作出严格限制,对于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一律从严掌握减刑条件,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其实际执行刑期;对于刑法未禁止假释的前述毒品罪犯,严格掌握假释条件。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依法惩处涉毒洗钱和窝藏毒赃等下游犯罪,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严惩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涉毒次生犯罪,对于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严重的被告人,依法适用重刑直至死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做到以严为主、以宽济严、罚当其罪。在打击新类型毒品犯罪方面,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调研、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的审判规范化建设,确保依法、准确惩处新类型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