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彦诉刘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6-28 18:34:4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宝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彦借款4万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鸿畅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出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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