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网上执行公开平台 -> 执行曝光平台

老赖曝光台(手机报91期)

发布时间:2018-06-29 17:18:00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国、董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占峰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按月利率2%201716日计算至还款之日,50000元按月利率2%201625日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李建国(男,汉族,生于1962622日,住禹州市郑平路18号)、被告董金花(女,汉族,生于1965710日,住禹州市书院后街33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万长敏、杨向丽、许昌市万福家园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强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自20168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的6%计算至上述款项履行完毕止)。被告万长敏(男,汉族,生于1969312日,住禹州市山林街3组)、杨向丽(女,汉族,生于1978111日,住禹州市文殊镇泉沟村5组)、许昌市万福家园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向丽)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3、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383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安建军、许昌市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白占举款300万元,定于2016330日前还100万元,2017330日前还200万元,利息自2013822日起到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付,被告侯金萍、桑福新、桑世灿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昌市东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建军)、安建军(男,汉族,生于196749日,住禹州市黄家口街26号)、侯金萍(女,汉族,生于19671020日,住禹州市东大街70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4、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22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陈国红、陈玉阳欠原告王天祥、李福敏借款40万元,定于20171230日前偿还20万元,2018530日前偿还20万元。被告陈国红(男,汉族,生于196627日,住禹州市古城镇古城村5组)、被告陈玉阳(男,汉族,生于1989520日,住禹州市古城镇古城村5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369709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