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国、董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占峰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6日计算至还款之日,5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5日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李建国(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2日,住禹州市郑平路18号)、被告董金花(女,汉族,生于1965年7月10日,住禹州市书院后街33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万长敏、杨向丽、许昌市万福家园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强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的6%计算至上述款项履行完毕止)。被告万长敏(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2日,住禹州市山林街3组)、杨向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11日,住禹州市文殊镇泉沟村5组)、许昌市万福家园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向丽)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3、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383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安建军、许昌市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白占举款300万元,定于2016年3月30日前还100万元,2017年3月30日前还200万元,利息自2013年8月22日起到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付,被告侯金萍、桑福新、桑世灿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昌市东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建军)、安建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9日,住禹州市黄家口街26号)、侯金萍(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0日,住禹州市东大街70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4、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22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陈国红、陈玉阳欠原告王天祥、李福敏借款40万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2018年5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被告陈国红(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7日,住禹州市古城镇古城村5组)、被告陈玉阳(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20日,住禹州市古城镇古城村5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