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诉禹州市华强煤业有限公司、马守营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6-27 17:30:17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华强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和马守营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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