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楚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计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楚福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计显6865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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