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7日14时许,禹州市文殊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欣带领民警宋某雷、荀某华、徐某博、张某业、贺某岩等人在禹州市苌庄乡玩花台村执行公务,被告人杜某斌开车带人追赶警车,被告人杜某君等人采取围堵、殴打、打砸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并将执法人员陈某欣、荀某华打伤。经鉴定陈某欣和荀某华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君、杜某斌家属对受伤民警荀某华、陈某欣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君、杜某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市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杜某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杜某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