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刘灵周、赵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建借款100000元,并自2017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刘灵周(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6日,住禹州市颍川办开发区101号)、被告赵焕(女,汉族,生于1961年12月18日,住禹州市鸠山乡刘家沟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连耀灿、张玉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玉正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起以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连耀灿(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3日,住禹州市远航路11号农行家属院)、被告张玉贤(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22日,住禹州市远航路11号农行家属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3、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63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余天俊、余天争应支付拖欠原告李新旭的设备租金共计50万元(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设备作价款为30万元,共计80万元;定于2017年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租金50万元,原告李新旭自愿放弃设备作价款30万元;如逾期,被告余天俊、余天争应支付原告李新旭设备租金50万元,并返还设备一台,且从2017年1月20日开始按照每月35000元继续计付设备租金。被告余天俊(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5日,住禹州市梁北镇余楼村6组)、被告余天争(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8日,住禹州市禹州市梁北镇余楼村7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4、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海彬、徐小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宏君借款本金129908元及利息(利息以129908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8月2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徐海彬(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7日,住禹州市和平路28号)、被告徐小伟(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23日,住禹州市公安局家属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和借款1308000元及利息(其中558000元借款自2014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2016年3月30日,其中750000元借款自2014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2016年3月30日,自起诉之日2016年4月29日以本金1308000元,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被告赵志攀、吴朝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攀)、被告赵志攀(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21日,住禹州市颍川办事处十里村4组)、被告吴朝阳(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9日,住禹州市顺店镇毛吕村4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