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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额存款却拒绝还债

养牛场场长获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8-07-03 09:51:24


 

     河南省淇县一养殖场拖欠饲料款17万元长期不还,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其在银行有大额存款,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其仍拒不执行。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宋某系河南省淇县北阳乡人,20069月,宋某的父亲和几个合伙人在淇县联合开办奶牛养殖场,养殖规模由原来的几十头逐渐扩大到400多头。地处沁阳市崇义镇的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为该养殖场提供饲料。2010年以后,该奶牛场由宋某担任场长、法定代表人。2016年沁阳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调解书显示,201524日之前,宋某在原告单位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购买饲料的货款达20万元,此后偿还3万元,剩余17万元经法院调解,宋某同意在2016726日前支付完毕。2016720日,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宋某应偿还自诉人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7万元及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询到宋某银行账户有大额存款,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今年120日,自诉人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当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提起刑事自诉。今年124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在宋某的老家将其抓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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