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世轩、李红娜: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二人及闫东升、楚慧可、吴少铎、押向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闫东升、楚慧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10.8‰计算至2016年3月3日;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刘世轩、李红娜、吴少铎、押向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 年 七 月 六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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