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樊彩玲、张宏图:
本院受理原告蔡利娟诉你们及第三人岳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第三人岳云峰申请对原告蔡利娟提供的署名为2013年4月12日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的签名、指印、落款时间等所有手写字迹是否系2013年形成进行司法鉴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技术室公开选择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事项。逾期不到,视为放弃你们自己的权利,我院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承办人:禹州市人民法院 技术室 杨钧
联系电话:0374—8351127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