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樊彩玲、张宏图:
本院受理原告蔡利娟诉你们及第三人岳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第三人岳云峰申请对原告蔡利娟提供的署名为2013年4月12日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的签名、指印、落款时间等所有手写字迹是否系2013年形成进行司法鉴定。我院公告通知你们来选择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事项,你们未到庭,经申请方与被申请方抽签选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此案的鉴定机构,如你们对此机构有异议,请于接到公告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