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文举: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王亚辉与被告王文举离婚。二、原、被告所生长子王政淏、次子王梓硕均由原告王亚辉直接抚养,被告王文举每月承担两个儿子的抚育费520元。本年度下欠3120元,限被告王文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亚辉;以后每年的抚育费,被告于当年元月十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亚辉,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