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遂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遂江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9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禹州市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吴洋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遂江借款利息19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一 八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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