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富强、陶金霞:
申请执行人吕帅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1081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执8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单位:执行局 承办法官:曹法官
电话:185*****
注:本公告已在禹州市人民法院网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