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世轩、李红娜、闫东升、楚慧可、吴少铎、押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7-24 17:51:2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世轩、李红娜: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二人及闫东升、楚慧可、吴少铎、押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豫1081民初768号),于2018年7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闫东升、楚慧可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61297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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