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永伟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