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亚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8-01 09:55:31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亚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6日上午10: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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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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