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禹州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要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社会利益矛盾”的指示精神,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探索出了“院内四步走,院外两条路”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使各类纠纷得以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把矛盾化解在法院,把和谐奉献给社会。
工作中,该院充分发挥“院内四步走,院外两条路”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坚持把调解作为办案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审理涉及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赔偿、破产、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的案件时,只要有百分之一的调解希望,就要做百分之百的努力。他们采取的“院内四步走”,是立案时由立案法官对诉讼关系明确、原被告双方均愿意调解的小额债权债务纠纷等简易案件进行调解;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要尽可能对双方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对承办人没有调解成的案件,该庭庭长或者院领导亲自参与组织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执行法官主持、审理法官参与,共同进行执行阶段的调解,从而及时审执结案件,把各类矛盾化解在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土乡农民工朱冰诉禹州市某煤矿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被告矿方赔偿朱冰9万余元。2008年12月份,当他向禹州市法院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煤矿因整改法人资格被注销,该案执行不能,被迫中止。去年5月份四川发生地震灾难,朱冰家里房屋倒塌、老母受伤,生活陷入困境。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经研究确定力争调解执结该案,帮助灾区农民工朱冰度过灾难。由于该案情况特殊,该院立即组成由主管副院长、执行局长、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共同参加的执行调解小组,他们冒着炎热酷暑,深入当地政府和矿区,苦口婆心做好镇政府和煤矿原负责人等方面的工作,耐心的组织调解,经过十多天的艰苦努力,最终使这一起涉震灾区农民工的赔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今日安报》、《许昌日报》和许昌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以“灾难无情,法院有爱 —— 禹州市法院调解执结一起执结不能的涉震灾民案件”等标题进行了宣传报道。
禹州市法院坚持的“院外两条路”调解,则是通过聘请100名社会特邀调解员,在基层村镇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设置202个诉讼联络点,形成全社会参与化解矛盾的合力,尽可能使案件以调撤方式结案。去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连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提起公诉,曾受雇于二被告人的37名汞中毒工人,也一同提起赔偿标的额达80余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声称如拿不到合理的赔偿款,将通过集体上访维权。为使这一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案件承办人徐晓勇庭长在做好刑事部分审判工作的同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部分被害人伤病尚未治愈,医疗费难以确定,且赔偿数额差距过大,调解一度陷入困境。为了解开这个“死结”,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徐晓勇庭长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专门邀请医疗专家、案发地村镇调解组织工作人员一同参与被害人、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的调解,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在被告人支付受害人30余万元赔偿款的前提下,37名受害人均撤回了对二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起诉,赵某、连某二被告人也因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从轻处刑。
自实行“院内四步走,院外两条路”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来,禹州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调撤率均达到了65%以上,全院审判工作呈现出调撤率和执结率不断提高、上诉案件和涉诉上访案件大幅度减少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