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及禹州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7344.90元,并应自违约之日2015年2月7日以62344.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2018年6月4日;自2018年6月5日起以47344.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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