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喜亭: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富思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喜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富思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2552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以6255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一 八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92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