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庭在遭受巨大伤痛的同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经济救济和精神慰抚,犯罪撕裂的伤口会再次刺痛被害人,并危及到社会。为解决刑附民案件赔偿这一突出问题, 禹州市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了积极的尝试……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禹州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充分利用庭前、审理和庭后的空间,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诉讼的调解功能,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司法公正。2008年,该庭共审结刑附民案件105件,调撤103件,调撤率约98%,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100%,直接为受害者挽回经济损失216余万元,无一案件因民事赔偿未得到妥善解决而上访缠诉,实现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法院和社会的“四赢”,从而为坚硬的法律增添了一抹温柔 。
前不久,省高院张立勇院长在禹州法院调研时,对该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他指出,禹州法院倾力进行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在化解矛盾的同时,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把构建和谐社会、为了人民生活幸福的目标和我们的法律联系起来,从根本上体现了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保护人民、给人民带来幸福和法律本身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
“没想到案子还没过堂,法官就帮俺找回了丢失十几年的闺女,真是太感谢法院的法官了……”
“爸爸妈妈,请原谅女儿当初的任性和幼稚,十几年来我无时无刻不思念你们,因以前生活条件不太好,要强的我没法给你们联系,现在身子又不方便,过了这阵子,我一定带住您的两个小外孙回去看望二老……”近日,禹州市鸠山乡某村村民王某夫妇,在家中看到法官从千里带回自己出走13年女儿的录像时,喜极而泣,拉住案件承办人徐法官的手一遍又一遍的不住感谢。这是禹州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设置的庭前调解程序,对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时,发生的感人一幕。
2008年8月初,该庭在审理被告人黄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了解到,十几年前,被害人的女儿同黄某的舅舅相爱并结伴出走,王某怀疑是黄某家人合伙将其女儿骗出拐卖,多年来一直与黄某家人纠缠,并四处上访。去年2月28日,黄某路过王家门口时,与王发生争吵和厮打,期间,黄某用拳将王某面部击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事发后被害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找回女儿、赔偿损失,否则将赴京上访。
由于该案当事人积怨深、矛盾大、后遗症多,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承办法官决定以寻找王某失踪的女儿为突破口,促成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几经周折,从被告人亲戚处得知王某女儿的下落后,徐法官同法警队的同志牺牲双休日,千里颠簸赶到陕西省子长县,终于在一偏远山村找到王某的女儿,不巧她怀孕待产,不能远行,徐法官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的帮助下,录像并克制成光盘,连夜赶回。看到法官从千里之外一身疲惫地带回女儿生活幸福的录像,王某夫妇百感交集、老泪纵横,在感激法官的同时,表示是自己误解黄某引发纠纷,对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经调解黄某的亲属代黄某赔偿王某医疗费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已通过家人向被害人作了全部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被害人也表示满意。
“法官叔叔,在你们的全力帮助下,我又回到了大学读书,弟弟也步入了理想的大学殿堂……”
2008年3月25日晚,来自许昌县的农民工张某及工友,在禹州市东商贸一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邻桌某高级中学学生薛某、连某、张某等人发生争吵并厮打,三被告人吃亏后分头逃离,后又叫了数人返回饭店寻找张某报复,见张某头部被衣服包着沉醉如泥的躺在路边,为作弄张某,便用出租车将其拉到市郊,抬到一个半米深的树坑内离开现场。次日上午,张某被人发现在树坑内死亡。后经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认为“死者张某系醉酒状态下,口、鼻、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8年7月16日,案件移送到法院刑事审判庭后,承办人便及时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接到被害人妻子领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含泪递过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时,我脑子里第一个想法就是调解,这可以说是我们刑事审判庭工作形成的思维习惯。”主审该案的副庭长郭耀栋说,“事后了解到,被害人上有七十多岁的老母,下有在重庆大学读书的女儿和已被某高校录取的儿子,他的死无疑是全家没了顶梁柱,这更坚定了我们合议庭调解的决心。而且,基层审判工作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在此类刑事案件中,只有调解才能真正实现化解矛盾纠纷,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实现案结事了。”
为了促成该案的调解,郭耀栋同志在反复熟悉案情的同时,带领合议庭的其他同志冒着炎热酷暑,深入被告人居住地走访邻居、进行社区调查,充分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状况和赔付能力,掌握赔偿信息, 在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前提下,对被害人和三被告人家属晓之依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的做民事赔偿调解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最终由三被告人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13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三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均表示谅解,建议对三人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薛某、连某为泄私愤,将衣服包头处于重度醉酒状态下的被害人抬进树坑,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由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计130000元,征得其谅解,均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薛某、连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该案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并很快返回学校上课。被害人的家属也由于赔偿到位,女儿重返高校学习,儿子也步入了理想的大学殿堂。2008年中秋节前夕,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法官,均受到了被害人女儿自重庆大学发来的信息。
“共产党好!人民法官好!法官不仅帮我们化解了邻里纠纷,还把赔偿款送到家里,真是连做梦都没想到啊!”
被告人宋某和被害人张某都是禹州市朱阁乡农民,两家住宅相邻。2008年3月2日,两人因宅基发生纠纷,在相互厮打中,宋某用拳头将张某的右眼打成轻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案发后,宋某当即被刑事拘留。因宋某家庭并不富裕,张某担心自己的伤残得不到赔偿,对法律缺乏了解的宋某病没有完全治好,就带病开始上访。后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下,张某将信将疑的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5万余元。
此类邻里纠纷案件,矛盾积淀的时间长,当事人积怨深,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很可能成为世仇,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刑事审判庭庭长张利卿同志一接到此案,便把调解结案作为首选结案方式。然而,由于张某眼伤未愈、体质较差,几次调解都因其情绪激动、行为偏执,使调解无法进行。针对这种情况,张庭长一方面做被告人宋某及家属的工作,促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面利用张某与其代理人、村民调委员便于沟通的优势,争取他们的支持一起作调解工作。初步达成共识后,张庭长及时组织乡、村民调人员、被害人及代理人、被告人及家属共同参加的调解会,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及亲朋好友等外部力量协助调解,终于使宋某与张某达成协议,由宋某的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费用45000元,张某对宋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要求法院从轻惩处,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已对被害人作了全部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被害人也表示满意,两人当庭握手言和。2008年 9月20日上午,当张某在家中从张利卿庭长手里接过赔偿款后,逢人便讲:“共产党好!人民法官好!法官不仅帮我们化解了邻里纠纷,还把赔偿款送到我们家里,真是连做梦都没想到啊!”
“感谢法官们的居中调解、公正裁判,给了孩子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天我们双方六位家长共同送面锦旗表达谢意……”
2008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付某等五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宣判后,五位被告人家长和被害人李甲的家长共同将一面上书“惩教并举,理性执法”的锦旗送到刑事审判庭庭长张利卿和承办该案的徐法官手里,感谢他们宽严相济、理性执法,在悉心调解化解矛盾的同时,通过适用缓刑给孩子们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学习的机会。
2008年6月12日晚,被害人李甲、李乙结伴到白沙水库游玩,途经禹州市花石乡花北村集市时,被告人王某、付某等五人酒后对其无端殴打,并将他们拉至附近小河边强迫二人站在河中洗头。因惧怕再遭追打,二人躲避在一农户家一夜未归。第二天,看到儿子遍体鳞伤的回到家里,李甲的父亲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要求严惩凶手。经鉴定李甲因外伤致牙齿缺失评定为轻伤;李乙为轻微伤。被害人李甲、李乙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禹州市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五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7万元。
承办该案的徐法官通过阅卷、走访了解到,五被告人有3人系在校学生,其中一人还不满18周岁,如果就案论案、一判了之,势必给其成长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为了教育挽救五被告人,徐法官利用庭前、庭审对他们进行训诫教育的同时,决定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从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然而五被告人家庭条件悬殊,双方赔偿差距过大,加之被害人的父亲记恨五被告人给儿子造成的心理创伤,几次努力都没有成功。
面对这一艰难局面,徐法官并不气馁,他一方面通过做工作,让被告人家属带上礼品亲自上门给被害人及家长赔情道歉,从心理上对被害人及家人给予安抚;另一方面组织被告人当庭向被害人的父亲悔过道歉,征求他的原谅。同时,徐法官把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适中的赔偿建议,不厌其烦,逐个做好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自愿达成一次性民事赔偿协议,由五被告人的家人代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甲、李乙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500元。被害人对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2008年11月24日,当被告人付某的父亲拄住双拐用颤抖的手递过自己临时凑得的500元赔偿款时,被害人的父亲眼含热泪,一边拒绝,一边一遍一遍的请求法官对五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处罚,并提议六位家长一起给辛勤调解的法官送面锦旗表达谢意!
法院鉴于五被告人均为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已自愿代其对被害人进行一次性赔偿,并取得谅解,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五被告人均适用缓刑,使他们得到惩戒的同时,又回到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