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晓远:
本院受理原告刘书仙诉被告程根江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81民初6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2018)豫108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 “本案受理费5010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8680元,由被告程根江、李晓远共同承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10020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13690元,由被告程根江、李晓远共同承担”,特此更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