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宏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骏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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