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世伟诉薛新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8-31 10:20:2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薛新德: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5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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