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改敏诉胡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9-06 09:38:1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胡新志:
本院受理原告李改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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