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新诉南阳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宏亮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18-09-09 08:48:4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南阳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杰新诉你公司和被告王宏亮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一审判决后,被告王宏亮不服本院(2018)豫1081民初1164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九日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豫公网安备 41108102000182号